发布人:员工科 发布时间:2021-04-23 浏览次数:1078
1931年2月8日,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出第九号通告——《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》。这个通告指出:“农民是小私有生产者”,“他们热烈起来参加土地革命”,其目的“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,主要的还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”,因此“必须使广大农民取得了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”,以“加强他们对于土地革命和争取全国苏维埃胜利的热烈情绪”,“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”。
这个通告表明,中共中央对土地农有的重要性已经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。1931年2月,毛泽东在兴国等地进行社会调查、总结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,并依据中共苏区中央局第九号通告的精神,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写了题为《关于加强春耕工作的意见》的信,进一步解决了农民土地所有权的问题。
他在这封信中明确指出:“过去分好的田即算分定,得田的人,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,这田由他私有,别人不得侵犯,以后一家的田,一家定业,生的不补,死的不退,租借买卖,由他自主。田中出产,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,均归农民所有。”这样,毛泽东在信中十分明确地宣布了土地一旦分定,就归农民私有,任何人不得侵犯。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从土地国有转变为土地农有。
这封信发出之后,很快在赣西南、闽西、湘鄂赣、赣东北等革命根据地得到贯彻,从而在这些地区完成了土地所有权从国有到农有的转变。土地归农民所有的政策,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理,结合中国革命斗争的实际,经过长期探索才确定下来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政策。
在这一政策的确定过程中,受到共产国际的很大影响。土地革命战争初期,共产国际机械地按照苏联模式,在中国推行“土地国有”的政策,使中国的土地革命遭受了很大的损失。
后来,由于“土地国有”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断碰壁,共产国际才对这一政策作了一定程度的调整,尽管在原则上仍然希望推行“土地国有”的政策,但允许土地出租和买卖。于是,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允许土地出租、买卖的基础上,突破了共产国际的束缚,确立了土地归农民所有的正确的土地政策。
土地农有政策确立后,各革命根据地都积极贯彻执行。由于这一政策满足了广大农民要求获得土地的迫切愿望,因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。他们一方面兴修水利、开垦荒地、发展生产,另一方面参军参战、踊跃支前,使广大革命根据地出现了生机勃勃的大好形势。
来源:党史教育学习